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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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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8日 | ||
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审查立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递交的诉状后,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待庭长审批后,立即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当即将有关信息输入微机。 三、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 四、排期、送达 经审查决定立案且当事人已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按照立案、审判流程转入送达、排期。由送达员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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