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须知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9日 | ||
诉讼期间,通俗地讲就是您参加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守的时间限制。该什么时候进行什么活动,不能耽误。如果由于您的主观原因耽误了,一切后果只能由您自己负责。因此,对于期间,您可丝毫马虎不得。那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期间有哪几种?期间由谁确定呢? 一、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诉讼期间分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法定期间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而改变,比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间等。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比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 举个例子,您就会对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不同有更加明确的认识。比如:您在打赔偿官司时,法院限您五日内补充证据,但是,您的一张医院检查单据六天之后才能拿到,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能否延展两天再提供,这时,法院一般会准许的。但是,如果您的官司一审败诉了,您想上诉,您忙着找证据、收集材料、写上诉状,您到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已经超过上诉期了,这时,您要求法院宽限两天,法院不会允许。因为,上诉期间是法定期间,不得改变。当然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如无特殊原因亦不能随意变动。 二、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的,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例如: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的十五日内有权提起上诉,这里的十五天应是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算,并不包括接到判决书的当天。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如果届满没有相对应的日时,届满月的最后一天即为期间届满日。例如: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公告3个月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这里所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但像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为某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则不包括在内。 另外,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比如:您是在9月16日收到的判决书,那么,您只要在10月8日前(如果国庆节放假至7日)将上诉状交邮即可,因为从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算,十五日上诉期届满本应是到10月1日,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月8日,那么,10月8日就应该是法定届满期间,只要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在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 三、期间的顺延与变更 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耽误了期间并非是由于主观原因,而是发生了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由,比如:突然发生了地震、水灾,或者当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车祸等,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申请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提出,顺延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期限的耽误并无正当理由,可驳回该申请。 您来打官司,一定要看清楚传票上的期日,期日就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某项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日期和时间。您必须遵守法院确定的期日。如果您遇到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况,比如:突患重病等,不能准时应诉,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核实,一般会同意变更期日。但如果您未能准时到庭应诉,理由是看错了开庭日期或没有准备好诉讼材料,那么,法院就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 由此可见,期间在诉讼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庭审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开庭审理是大部分案件的必经阶段,用老百姓的话讲叫“过堂”。您可能是头一回打官司,第一次走进法庭,对开庭的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庭审规则不太了解。这里,我们向您简要介绍一下: 一、庭审前的准备 在案件正式开庭之前,书记员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正式开庭。 二、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的第一项工作是由审判长再次逐一核对到庭的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告示。这里提醒您注意,在报姓名、年龄时,您应该报身份证登记的姓名和出生年、月、日,不能报自己小名、绰号和虚岁年龄。随后,审判长宣布案由及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宣布名单的时候,您可得听清楚了,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您是否申请回避。 三、申请回避 回避是指法院的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审判人员必须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审判人员的切身利益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举个例子,比如,您发现审判人员是对方当事人的一个老同学,您觉得可能会影响公正审理,对您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时候,您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经常有这样的情况,虽然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系,但只要不至于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就不需要回避,否则,就会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诉讼权利和义务 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审判长会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告知您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主要诉讼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案件庭审材料的权利;请求自费复制案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提起反诉的权利;请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的权利;认为法庭笔录有误,申请补正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这些诉讼权利,分散贯穿于诉讼的始终,您可以在各个阶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诉讼中,您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纪律;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维护法律尊严。在庭审中,审判长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后,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您可以行使诉讼权利,比如: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发表您的辩论意见、阐述您的理由、拿出您的调解意向和方案等。但是,有一点得提醒您注意,在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发表意见时,您必须围绕案件的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与案件无关,审判长可以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 五、调解与裁判 上述环节结束后,开庭审理即告一段落,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合议庭应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书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将进行合议,对案件做出裁判;,并及时制作裁判文书,进行宣判。 除涉外案件外,一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法定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法定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