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法有案说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很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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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8日 | ||
为持续营造全域全民反诈浓厚氛围,切实提升广大群众反诈关注度和识骗防骗意识能力,栖霞法院现向社会公布一则电信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 年 12 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根据对方的安排先后前往上海市和安徽省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经查,李某某的其中一张银行卡单向贷入资金流水人民币65万余元,该银行卡账号内流入被诈骗资金人民币1.8万元。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审理 栖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发展,因贪图金钱利益、缺少防范心理,出租、出售银行卡等轻松赚“快钱”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对于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收购、出售、出租“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是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行为人受犯罪分子蛊惑,妄想不劳而获,结果被犯罪分子沦为“工具人”。“帮信”行为危害极大,多数涉“帮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意识不到利用个人信息犯罪的危害和后果。“帮信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帮凶”,通常会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严重时还会倾家荡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请谨记,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同样触犯法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谨慎管理个人信息,不贪便宜,抵制诱惑,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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