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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 荒山管理事实有争议,法官依职权调查解纷止争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17日

准确查明事实,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既是法官正确作出裁判的基础,也是法官应当追求的目标。基层法院涉农案件诉讼中,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所限,有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有偏差、举证能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能否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显得尤为重要。  

近日,栖霞法院桃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经过承办法官半年的不懈努力, 最终将拖欠11年的护林款 成功交付给了原告。 法院是如何做的呢?

案情回顾 原告于某为栖霞市桃村镇某村村民,他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承包村里的荒山,并与被告某村委约定了具体的管理费用。2011年承包合同到期后,原告的管理费用被告迟迟未予结清。在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情形下,于某于20221月将某村委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管理费15000 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提交的陈某为其出具的便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各执已见。   原告辩称,该便条为时任村委书记陈某某所写,多次催要,但历任村委均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一直拖延至今,现任村委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护林植树款足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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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原告所提交的便条并非欠条,经过村里查账并未找到此项落账,且便条落款签名人陈某某,经查村中并无此人。前一任村委书记另有其人,与落款名称不符。    

法官主动调查走访查明案件事实

原告在庭审中除提交的便条外,再无其他证据。经过当庭质证,承办法官告知原告,按照便条落款时间查实,当时陈某某(村委提供的正确姓名)已不再担任村书记,因此该便条的效力有可能得不到法院认可。看到胜诉无望,原告于某某的妻子情绪非常激动,当庭倾诉多年所受不公,考虑庭审实情,法官决定暂时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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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主审法官决定去村里了解情况。经多方走访调查了解,确定原告为村里种树的情况属实,限于当时的文化水平与习惯,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合同条款,只是凭当时的村干部口头答复,在法院调查过程中,时任村干部都能给于某作证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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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分析研判调解定纷止争

法官在调查走访的过程中同时了解到十多年前原告家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家徒四壁,生活十分困难。考虑到于某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困难,主审法官找到村委,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将此纠纷彻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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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尽快化解纠纷,法官主动与镇调解委员会进行联系,由镇上的调解委员会安排人民调解员进村进行调解。在法官、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村委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于某管理费4000元,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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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栖霞法院将继续聚焦“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担当,不断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工作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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