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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渑池:失信惩戒影响业务 主动履行促案执结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15日

“法官,你好。我是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我现在马上履行全部义务。能不能解除我们公司的失信、限高?我现在出差寸步难行……”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李俊峰执行团队执行法官接到汤某的电话,希望尽快履行义务,一次性缴清所有案款,请求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从限制消费名单中除名。  赵某某与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渑池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某某口红机押金6000元;被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赵某某费用3417元;被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某某场地租金费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主动履行义务。原告赵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办案法官在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又多次与汤某联系,劝其主动履行义务,但汤某对执行通知书等视而不见,对法官的释法明理听而不见。  年前,渑池县法院集中对一批法人和自然人采取了限高措施,安徽某科技公司由于未如期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鉴于其规避执行的态度,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个多月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汤某主动联系办案法官,履行了全部案款。原来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汤某谈业务不能乘坐飞机、动车,耽误了不少工作,懊悔不已,主动联系承办执行法官,履行了全部案款。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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